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为人担保须谨慎 借款人无力还款需担责
近日,安徽省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人离家出走欠债不还的情况下,及时判决两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18日,陈小毛向汪大成借款6万元,出具借据一张,并承诺2011年9月18日前还清。此后陈小毛又先后6次向汪大成借款,7次合计借款17万元。现因陈小毛未及时归还借款,并离家出走,致汪大成诉至法院。

  陈大毛与陈小毛系弟兄。2012年5月3日,陈大毛、刘大树共同向汪大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因陈小毛欠汪大成17万元,人出走,本人尽力联系陈小毛并把人交给汪大成,如若没找到人,本人承担经济责任”。“承诺书”三个字及“如若找不到陈小毛,本人负担经济责任”为刘大树添加,其余承诺内容为陈大毛所书写,书写时,二人均在场。

  诉讼中,陈大毛辩称自己是在汪大成的殴打和胁迫下作作出保证的,应属无效;且自己曾经向派出所就此事写了情况说明,在承诺书上写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承担经济责任”一行字不是其本人所写,故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小毛向汪大成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陈大毛、刘大树承诺在找不到陈小毛的情况下,承担经济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现各被告均未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汪大成要求陈小毛偿还借款,陈大毛、刘大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刘大树所添加的一行字虽不是出自陈大毛之手,但刘大树添加该行字的时候陈大毛在场,应视为一种默许。陈大毛辩称自己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应属无效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小毛及时归还汪大成借款17万元,陈大毛与刘大树对其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