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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处理方法
故意伤害轻伤处理方法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是常见多发性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大。现在司法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均采取公诉程序,需要投入较多的司法资源。为节约司法资源及构建和谐社会,按引起轻伤案件的不同情形依法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引发轻伤案件的几种情形

经对我院2003年至2005年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引发轻伤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报复、邻居矛盾纠纷、村民之间矛盾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纠纷。2003年的轻伤案件20件,占全年案件的19%,占全年故意伤害案件的68.9%,其中报复情形的10件、邻居纠纷情形的4件、村民之间纠纷情形的3件、家庭成员之间纠纷情形的3件,后三种情形的轻伤案件共10件,占全年轻伤案件的50%,占全年案件的9.5%;2004年的轻伤案件22件,占全年案件的20.7%,占全年故意伤害案件的68.7%,其中报复情形的8件、邻居纠纷情形的5件、村民之间纠纷情形的9件,后二种情形的轻伤案件共14件,占全年轻伤案件的63.6%,占全年案件的13.2%;2005年的轻伤案件28件,占全年案件的26.9%,占全年故意伤害案件的70%,其中报复情形的12件、邻居纠纷情形的5件、村民之间纠纷情形的11件,后二种情形的轻伤案件共16件,占全年轻伤案件的57.1%,占全年案件的15.4%。通过对三年的轻伤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每年的轻伤案件中因邻居纠纷、村民之间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均占全年轻伤案件的50%以上。

二、轻伤案件均用公诉程序处理的非必要性

现对轻伤案件的处理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实务中,在些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被害人就提出已不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采取公诉程序处理,不能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公诉机关又不作撤诉处理,法院只有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需要花费很多的司法资源和成本,而所起到的惩罚和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效果并不显著。所以对轻伤案件,应按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引发的不同情形及社会危害程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处理。

第一、以报复为目的而引发的轻伤案件,公安机关都应主动立案侦查,运用司法力量将嫌疑人抓捕归案,然后通过公诉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予以惩罚,从而体现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及价值取向,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蔓延的势头,维护好社会治安的稳定。这种情形的轻伤案件,不可适用自诉程序处理,因为有的团伙性报复案件,被害人并不认识对方,让被害人收集证据是非常难的,有的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事后又受到对方的恐吓、威胁或利诱而不愿、不敢提起自诉。

第二、因邻居纠纷、村民之间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可通过自诉程序来处理。

三、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优点

(一)现在均用公诉程序来处理轻伤案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由公安派出所来处理所有的伤害案件,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和心理认同,因此不论是因何种情形引发的轻伤案件,当事人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要求处理,但当被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公安机关就当作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而不作调解处理。第二,公安机关因过去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到位,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不管是重伤还是轻伤案件,经调解后就要求当事人“私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同意“私了”,但过后又反悔,四处申诉,经人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后,公安机关就将所有的轻伤案件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三,司法机关对刑法及刑诉法中有关对轻伤案件的处理的理解和运用过于机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进行调解。

(二)适用自诉程序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因邻居纠纷、村民之间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案件,通过自诉程序处理有法律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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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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