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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二中刑终字第0126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桂玲。




  辩护人张万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桂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曹桂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告人曹桂玲。原审被告人曹桂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桂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桂玲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桂玲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仑

代理审判员  李慧文

代理审判员  孙轶松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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