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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收取22万好处费 江苏男子被判刑

组织考试作弊收取22万好处费

扬子晚报网讯,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结全市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14年3、4月份,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十余名准备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欲以无线电传送的作弊手段帮助上述考生作弊,并收取了好处费22万余元。后杨某某从互联网上购买相关作弊设备并将其发给部分考生,又安排他人为部分考生替考。

2014年9月20日上午,杨某某将载有无线电设备的商务车停在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酒店附近,准备从互联网上搜索考试答案发给考生时被民警查获。

江苏男子被判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据杨某某供述,由于江苏省考生人数较多,而连云港相对于江苏省整个中心城区距离较远,因而选择在连云港作案。

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后,以往只是违纪违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被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作弊入刑”已成为现实。

刑法第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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