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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达才被判有期徒刑14年

  判决书 白凯 摄

  9月5日上午,“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达才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为惩治腐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25万元和504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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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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