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实施盗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陈某、刘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三年七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2012年6月,被告人朱某伙同刘某、陈某先后在固原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朱某参与盗窃8次,陈某、刘某分别参与盗窃4次。据悉,被告人朱某2008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201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2009年曾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2月3日刑满释放。三被告人均属于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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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