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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租车盗窃通信电缆410米 三人领刑
广西4个青年男子租了一辆面包车,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盗窃通信电缆,长达410米,不料被群众发现,除一人在逃外,其余三窃贼落入法网。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恒等三人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九个月不等刑期,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12月14日17时许,覃某恒(广西东兰县人)、韦某奇(广西河池市人)、梁某庆(广西那坡县人)与韦某瀚(在逃,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韦某奇向河池市金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并驾驶车辆搭乘覃某恒、梁某庆和韦某瀚开往都安县地苏乡伺机盗窃通信电缆。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窜到地苏乡赞字村古法队至江远队公路边,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脚扣和剪揽钳来到路边的电杆下,韦某奇、覃某恒和梁某庆轮流戴上脚扣后爬上电杆,依次将192-200号电杆上的电缆线剪段,韦某瀚负责整理被剪断的电缆线,正当他们将剪断的电缆线分段捆绑时,被都安县电信局职工发现并报案,覃某恒和韦某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梁某庆和韦某瀚趁机逃跑。

  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某庆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被刑事拘留。

  经核实,被盗电缆总长度为410米。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为264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奇及梁某庆的家属共同赔偿受害单位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受害单位表示对被告人韦某奇和梁某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恒、韦某奇、梁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恒、韦某奇、梁某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恒、韦某奇、梁某庆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某奇、梁某庆全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被告人韦某奇、梁某庆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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