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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第156条)。对于不适宜监外劳动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应交监狱执行;对于适宜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以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对于判处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犯人,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对于少年犯则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劳动改造条例》第8、17、21条)。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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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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