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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妨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聚众冲击”是指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占据办公地点、毁坏财物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军事禁区”,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是关于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扰乱”,包括各种对军事管理区秩序进行暴力和非暴力的干扰、破坏活动。如纠集多人在军事管理区进行故意喧闹、辱骂、纠缠,冲砸军事管理区的各种设施等。这些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即构成犯罪。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多次实施扰乱的行为,经军事管理区工作人员制止仍不停止其扰乱活动的,或者采取暴力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不仅包括给财产造成损失,也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失。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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