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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房刑初字第005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宏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8)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宏生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间,被告人韩宏生冒充警察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事处四街村的“双双缘”家政服务中心登记征婚,后通过该中心介绍与在此登记征婚的张某(女,27岁)相识,被告人韩宏生以警察“韩峰”的身份与张某交往并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6月17日被告人韩宏生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宏生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张雪艳的陈述,证人阎卫莲、韩峰、史淑娟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韩宏生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宏生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宏生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仍继续故意犯罪,对其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宏生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宏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宏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马绍辉

二○○八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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