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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一、法定情节:
  (一)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用
  (一)“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二)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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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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