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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越高越好吗?
此前我有一篇博文“明确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履行的一种保障”,实际上约定违约责任光明确并不够,还要“合适”。这涉及到违约金标准的另外一个问题:违约金是不是越高越好?

有人认为,既然违约金有制约对方守约的作用,而且对方真的违约了,守约方还能得到比较高的违约金赔偿,那在订合同的时候,就干脆把违约金订得高高的,让对方根本就不敢违约,岂不是很好?

说到这儿,我就想起看过的一个笑话:

克雷洛夫是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俄国喜剧作家、新闻工作者和著名的寓言作家。他的生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十分穷困潦倒。
  有一次穷苦的克雷洛夫和他的房东订租契。房东在租契上写明,假如克雷洛夫不慎引起火灾。烧了房子,必须赔偿一万五千卢布。克雷洛夫看了租契,不但不表示异议,而且提笔在15000后面加上两个“ 0”。
  “怎么,一百五十万卢布!”房东惊喜地喊道。
  “是呀!”克雷洛夫不动声色地回答,“反正一样赔不起。”

笑话归笑话,但是就违约金的标准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是有所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个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另一个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适当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支持,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太高了,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或者说违约金标准订得太高,有时反而没有意义了!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例: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难支持

赵强于2003年6月10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楼房一套。

按约定,开发商应于2003年10月2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赵强。开发商逾期交楼的,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赵强按时交付购楼款。可是,开发商并未按时交付楼房,直到2004年2月15日才交房。赵强收房后要求开发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拒。

赵强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开发商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在法院答辩时表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依法应予采纳。

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据此,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律师提示:

就本案而言,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过高吗?我认为,未必!这个案子开发商要履行的不是付款义务,所以是否过高,是否有必要参照银行的利率确定赵强的实际损失值得商榷。在实践中我见到过更高比例的违约金标准被法院支持的。

实际上,应该根据延期交房对赵强造成的实际影响,比如参照附近房屋的租金等比照。当然,这并非我们在这里要分析的重点,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要说的重点是约定明确的违约金标准也可能被推翻,理由往往就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那怎么才叫“过分高于”呢?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不同法官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要法官“酌情”确定。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才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呢?律师建议您,实事求是地考虑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给您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把违约金的标准和相对客观的标准建立相应联系,并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违约金标准,做到“约定不随意,有理有据”。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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