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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行 获拘留十五日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对一名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吕某某家于2009年8、9月份准备建房子而在其村内主要交通道路旁发石灰,在石灰池仍沸腾的时候却无人看守亦没有安全设施,致使年幼的吕某无法辨明危险,而不慎落入石灰池,幸得村民及时相救送医治疗,但仍造成5级伤残。法院认为,吕某某一家因管理不善要对吕某落入石灰池负主要责任,吕某的家人则因对吕某未尽监护职责而负次要责任。因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吕某某一家要承担总数的70%,合计125432.1元。而事情发生后,吕某某一家仅仅赔偿了吕某8500元的损失,之后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2012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吕某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玉州区法院对这起件案件非常重视,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吕某某一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立即支付拖欠吕某的赔偿款。但是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的回音。经查,在银行吕某某有存款2246.14元,执行法官及时将该笔款项划拨回法院,并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某,但是这2000多元的执行款和吕某申请的14多万元相比,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为了执结案件,法官多方努力寻找吕某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某之母黄某反映,吕某某之妻林某在村里的某服装厂帮人家加工服装,有收入。执行人员及时到该服装厂了解,本意是想找服装厂的老板了解下林某的收入情况,并且找到林某了解他们一家人对本案的看法和赔偿的意向,但是林某一见到是法院来的人,情绪非常激动,对执行人员破口大骂,说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是乱来的,且吕某一家也是漫天喊价,都是在敲他们一家的竹杠,而林某所在的服装厂的工友和老板也都帮着林某对执行人员依法办案进行阻挠,甚至还有不少人拿除木棍等用具要对执行人员动粗,妨碍公务,都说法院要是敢绑人就要出人命。执行人员在劝说无效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宣布对林某拘留15天,并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看管。

  林某明知自己家中因建房而对一个年幼的小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被执行人吕某某一家却视法律为儿戏,藐视法律的存在,想着赔偿8500元就打发了伤重至5及伤残的孩子,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其暴力抗拒执行,最终受到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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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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