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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森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驾车走神,将孩子撞倒,未去救治反而将孩子拉到偏僻地方,丢弃于窨井中,然后发出绑架的短信,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曾轰动乌鲁木齐市的这起杀人案于12月1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马森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1408.85元。

  2012年5月22日19时40分许,马森驾驶新b-m7926银色本田思域轿车,行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环路米东国际大酒店附近,将正在放学步行回家途中的回族男孩王镓恺撞倒。马森将王镓恺从车底拉出,见他口鼻处大量出血,害怕承担责任,未将被害人王镓恺送往医院救治或向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将王镓恺抱至车内,驾车行驶至米东区九沟十八坡处停车,抽打王镓恺头部和面部,询问得知了王镓恺母亲的电话,然后将王镓恺丢弃在一个窨井里,驾车离去。

  马森为转移公安机关及被害人亲属视线,于2012年5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山通讯卖场用100元购买了两个手机号码,用其中一个号码给王镓恺的母亲马春媛发短信,称王镓恺已被绑架并索要赎金。

  2012年5月25日,马森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家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镓恺系枕部及颈项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

  11月23日,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马森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受审。

  庭审仅仅开始了10分钟,王镓恺患有心脏病的父亲因难以承受内心的痛楚离开现场。

  今年31岁的马森,是个4岁孩子的父亲,却有着劣迹斑斑的前科,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2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月26日被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5月18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森在交通肇事后,其应当意识到此次交通肇事已经致被害人严重受伤,如果不及时救治被害人必然死亡的结果,而被告人马森明知这个结果必然出现,不但不及时救治,反而想逃避责任,路过车程不过一分钟的诊所而不进,把被害人藏匿车中,将车开到偏僻无人处停留,并将被害人头朝下抛弃至窨井内。被告人马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持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被告人马森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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