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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俊杰盗窃案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俊杰,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外逃,2009年5月6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俊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冬天某日晚,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村民晁某某(另案处理)晁某某、侯某某、晁某某、本县城关镇西街居民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濮阳县城关镇沙窝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19.4公里处各打孔一次未放成原油。2005年初,晁俊杰等六人从19.4公里的被打孔处引管线300米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原油7.5吨,价值21600余元。
2、2007年春天,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晁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均已判刑)管某某、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一个被打孔处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边,并挖油池两个盗放原油。2007年5月10日被巡线人员查获,现场提取原油20余吨,价值86000余元。
3、2007年7月份,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晁某某、马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均已判刑)、晁某某等人租用濮阳县城关镇民生街居委会的一个废旧造纸厂,然后在张挥公园西墙根下的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一个,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租用的废旧造纸厂内盗放原油。2007年8月11日被巡线人员查获,现场提取原油10吨余,价值50000余元。
4、2008年冬天某日,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村民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村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3.4公里处打孔一处,往北引黑色高压管400米,从此处盗放原油1余吨,价值2400余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晁俊杰并宣读了其供述,宣读了证人晁某某、晁某某、侯某某、马某某、管某某、管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晁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晁俊杰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称在第一起犯罪过程中,盗窃原油时其只是参加了两天,偷了有两车3.5吨,后来马某某他们偷了多少其不清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冬天某日晚,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村民晁某某(另案处理)晁某某、侯某某、晁某某、本县城关镇西街居民马某某(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濮阳县城关镇沙窝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19.4公里处各打孔一次未放成原油。2005年初,晁俊杰等六人从19.4公里的被打孔处引管线300米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原油7.5吨,价值2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被告人晁俊杰的供述:证明2004年冬天某日晚,其伙同马某某、晁某某、晁某某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在至濮阳县城关镇沙窝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打孔,因未放出原油,又在中洛输油管线19.4处打孔一处,后引管线300余米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原油3.5吨的事实
2、证人晁某某、侯某某、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冬天某日晚,其伙同晁俊杰等人预谋后,携带电瓶、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在至濮阳县城关镇沙窝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9.3公里处打孔,因未放出原油,又在中洛输油管线19.4处打孔一处,后引管线300余米至一车库内,先后盗放7.5吨原油的事实。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同案人侯某某的指认下,对打孔、窃油现场进行了指认。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在中洛输油管线19.4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向西北引管线300米至一车库内盗放原油的事实
本起事实,被告人晁俊杰供认不讳,并与同案人晁某某、侯某某、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且有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辩称只偷了原油3.5吨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2007年春天,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晁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均已判刑)管某某、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一个被打孔处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边,并挖油池两个盗放原油。2007年5月10日被巡线人员查获,现场提取原油20余吨,价值8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晁俊杰的供述:证明2007年4-5月份,其伙同晁某某、管某某等人,从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一个被打孔处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边,并挖油池两个盗放原油的事实。
2、证人晁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07年4-5月份,其伙同晁俊杰等人,从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东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一个被打孔处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边,并挖油池两个盗放原油的事实。
3、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4-5月份,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被人打孔并安装阀门后接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侧,挖坑两个盗放原油及后从这两个油坑内起获原油20余吨的事实。
4、现场勘验图及照片:证明2005年4-5月份,中洛输油管线12.1公里处被人打孔并接引黑色高压管400余米至管五星村北窑厂东侧,并挖坑两个盗放原油的事实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在同案人晁某某、管某某的指认下,对打孔、窃油现场进行了指认。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新乡输油处原油价格证明。
7、新乡输油处损失证明。
本起事实,被告人晁俊杰供认不讳,并与同案人晁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且有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损失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7年7月份,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晁某某、马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均已判刑)、晁某某等人租用濮阳县城关镇民生街居委会的一个废旧造纸厂,然后在张挥公园西墙根下的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一个,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租用的废旧造纸厂内盗放原油。2007年8月11日被巡线人员查获,现场提取原油10吨余,价值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晁俊杰的供述:证明2007年7月份,其伙同晁某某、马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等人租用濮阳县城关镇民生街居委会的一个废旧造纸厂,然后在张挥公园西墙根下的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一个,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租用的废旧造纸厂内,盗放原油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还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俺八个在濮阳张挥公园西侧二十米的树林里打孔一处,又用了十几天的时间把管子引到了西边一个废造纸厂内,我们把原油放到该厂的水泥池内,我们白天用一辆面包车拉走两车,每车一吨。偷过两车油后,又增加了几个管五星村的人,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们又偷了两车,还是每车一吨。后来该打孔处被发现了,我们就没再偷过。这次我分了有两千多块钱的事实。
3、证人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5月份左右,我和我们村的晁俊杰、晁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等人和老城一个叫“马某”的人在濮阳县烈士陵园南的中洛管线上打了一个孔,然后用黑色高压管往西北引线500多米到我们租的一个废造纸厂内,我们把原油放到该厂的两个水泥池子里,上面用石灰板盖住。我们在这儿一共偷了两车,是用晁某某找的一辆白色集装箱车偷的,一车两吨多,第一车是我们七个偷的,偷第二车时,我们村的管某某、管某某也参加了的事实。
4、证人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
5、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在2007年8月份,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废旧造纸厂,并在该厂两个水泥池内发现大量原油的事实。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2月份,管五星村的晁某某、晁俊杰、晁某某以一千元的价格租用其废旧造纸厂的厂房至年底,并按他们的要求,我将厂房的前后窗户都用砖封住,并将工作台撤掉三个,并见晁某某经常骑一红色摩托车去废旧造纸厂内转一圈的事实。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的废造纸厂东头的厂房在今年五、六月份租出去的事实。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的废造纸厂东头的厂房在今年五、六月份租出去及见到一辆白色集装箱货车到该厂东边厂房去过一次的事实。
9、辩认笔录证明,刘某某指认晁某某在2007年5、6月份租了其废造纸厂东边的车间;晁某某指认马某某就是和其一起在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废旧造纸厂盗窃原油的同伙“马某”。
10、指认笔录证明,在同案人马某某的指认下,对打孔、窃油现场进行了指认。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在中洛输油管线19.1公里处被打孔一处,并安装一寸球阀,向西北引黑色高压管约1000余米至废旧造纸厂内的水泥池内的现场情况。
12、濮阳输油站证明及鲁某某、张某某、魏某、董某某证明证明,从废旧造纸厂内的水泥池内回收原油10吨。
13、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损失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输油管线19.1公里处被打孔一处,给新乡输油处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起事实,被告人晁俊杰供认不讳,并与同案人晁某某、马某某、晁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且有证人高某、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损失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8年冬天某日,被告人晁俊杰伙同本村村民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村村南中洛输油管线13.4公里处打孔一处,往北引黑色高压管400米,从此处盗放原油1余吨,价值2400余元。
本起事实,被告人晁俊杰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损失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
2、案发经过。
3、抓获证明。
4、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刑初字第73号、(2008)濮刑初字第82号、(2008)濮刑初字第115号、(2008)濮刑初字第232号、(2008)濮刑初字第390号、(2008)濮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同案犯依法予以判处。
以上证据,系司法工作人员合法调取,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国家输油管线上采用打孔的手段,秘密窃取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之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俊杰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晁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晁俊杰辩称在第一起犯罪过程中,其参与盗窃原油只有3.5吨与同案人晁某某、侯某某、晁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输油处被盗证明等事实证据不符,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普选

助理审判员 刘 伟
助理审判员 徐红瑞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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