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律师专长
犯罪类型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强制执行
刑辩指南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栏目导航
犯罪类型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强制执行
刑辩指南
自首知识
刑事法规
刑事文书
罪罚轻重
刑事案例
管辖知识
刑罚分类
刑事动态
文章列表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
2014年9月4日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介绍
案件委托
专长领域
相册影集
联系方式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李卓恒——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1360787899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
南宁故意伤害罪律师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犯罪律师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知名刑事诉讼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律师
南宁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60787899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