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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18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俊,男,22岁(1984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西昌市,大专文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小木船重庆火锅餐厅服务员,住(略)。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俊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龙俊人民币四千九百一十三元,发还被害人赵培。原审被告人龙俊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俊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俊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二ΟΟ七年六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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