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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措施
 
内容摘要:
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伴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首先,针对新的犯罪状况和特点,从前的学者和专家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状况、新特点,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和预防,我国近几年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均给予了规定,但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滞后,这些立法不免显得的苍白和无力。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无论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亦或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以及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益,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状况 犯罪原因 措施

前言:我国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就是他们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项法律可以说是调整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①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与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显然,何为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如何确定,则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秦律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汉律则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规定:“年未满8岁……非手杀人,皆不坐,”也就是说,8岁以下的人,除非亲手杀人,否则都不处罚。至于中国古代集成文法典大成的《唐律》在这一问题上更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1)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2)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3)7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各国由于政治、文化、经济、地理环境等诸因素的差异,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并不一致,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下限年龄的规定有7岁、8岁、10岁、12岁、13岁、14岁等。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以18岁作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上限年龄。不管何种分类,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各国都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我国而言,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有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当前,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主要具备以下特征:②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
据联合国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多呈下降趋势,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有些杀人,重大盗窃案件,就是一些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另据法制日报报道,与70年代相比,我国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增多,在少年作案成员年龄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提高到1998年的1.8%。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999年第九次会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高年龄是16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14--15岁违法犯罪人数在不断激增。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据广州市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类犯罪人数的50%--60%。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实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4.53%,1993年为68.51%,1994年为64.82%,1995年为65.10%;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数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种种数据都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况非常严重。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轻视的特点,在当前的澳门,未成年人以团帮形式进行抢劫、伤人、打斗的案件急增,团伙人数以“三个行”合作作案最为普遍,最多人数的团伙有十几人之多,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会组织雏形。很多未成年人犯
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
4、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80:20。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杀人、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5、智能化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孩子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6、未成年人吸毒问题严重
吸毒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顽症,我国未成年人吸毒问题有人数增加,年龄降低的趋势。在四川,1992年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17岁以下的只有2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0.17%;而到了1997年,就发展到了500多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06%。
7、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显著增多

这是近几年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如1999年美国发生在校园枪支案。一名15岁男孩用半自动枪打死打伤24名师生,这一点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8、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发化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是受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的。③一方面,生物学因素对犯罪现象有影响作用,而社会学因素是决定犯罪性质的主要的、根本的因素;
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生物学因素是犯罪心理产生的生理基础。离开生理基础凭空论述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分析犯罪原因时,生物学因素不是根本原因,决定犯罪现象的是社会因素,决定个体犯罪行为的也是社会因素。现阶段就我国的状况而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发育的原因:④
1、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他们正处在身体快速成长发育的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
2、 由于未成年人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成长发育阶段,他们的神经系统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
3、 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身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
4、 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爱抚、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
5、 未成年人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有显著增加,但他们在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奇怪的;显然,处于身心发育旺盛的少年,必须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动荡,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并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
(二)社会原因⑤
未成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成长”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祸害。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排除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已失足的未成年人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则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二字,教育他们迷途知返,改错学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未成年人出生时就像是一张白纸,在成长和所谓社会化的过程中,打上了深深的社会烙印。犯罪正是社会化烙印的显著特征。笔者试图从以下诸方面分析社会因素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影响:
1.家庭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因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⑴家庭教育失败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在家庭教育上存在问题。在这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或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爱娇惯,袒护放纵、姑息迁就,往往使孩子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
⑵家庭道德的论落
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孩子,而且这种影响胜于父母使用语言进行的教育,父母表现出的贪财、吝啬等心态会影响孩子惟利是图;父母待人冷漠,粗暴、无礼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使之效仿。
⑶不完全家庭
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大作用,不完整的家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学校教育的因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
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⑴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
2000年1月,发生在浙江金华市的一起17岁高中生因不堪学习重负杀死生母的案件,显然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⑵个别教师素质较差,错误引导未成年学生
近几年,教师辱骂,体罚甚至殴打学生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教师的行为举止和语言无疑会对学生的成长起到不良的引导作用。
⑶学校收费过重,辍学人数增加,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⑷学校周边环境恶劣,许多学校身处闹市,门前交通混乱。
有的学校周围大量存在网吧、酒吧、歌厅、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
3、 传统的价值观崩溃,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尚未
建立起来。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过程中,国家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随着生产模式与国家体制的改变,旧的观念也受到了巨大挑战。原有的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等观念与市场经济所推崇的个人奋斗,据理力争,崇尚金钱等新形式显然不相协调。其次,与新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出现了道德真空。也就是说成年人自己都无法明确到底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从而导致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于是采取放任态度,或者是行之一套、言之一套。
(三)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及预防方针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是对其最严厉的惩处,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刑罚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刑罚适用的目的、原则及量刑等诸方面。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状况
目前我国理论上与未成年人有直接关系的唯一一门法律学科是青少年法学,众多学者在青少年法学领域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986年北京大学的康树华教授出版了《青少年法学》这本著作,有关青少年法学这门新兴学科在我国开始创建。青少年法学由于在我国是一门新兴学科,以及对其研究的不够深入,而且伴随着青少年犯罪中是呈现出来的各种新的特点,他们的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要求差距很大。未成年人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群体,由于其身体、生理上的特殊性,这一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必然对其在权利上给以倾斜并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类更为特殊的群体,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研究。
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观责任,但同时也反映出日益加大的客观责任或社会、家庭责任,即在社会变革的大背景下,社会上诱发犯罪的刺激来源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而社会、家庭在青春期教育和日常管理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极其明显、日益增多的漏洞和空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失足,不如说是社会的失误、家庭的失责。
笔者认为,只有切实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一方面,国家社会家庭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从根源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使之远离各种可能对其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大大减少未成年人虞犯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密切相关,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更好的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我们深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其早期的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导致的。因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从
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1、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是优先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现实中或者因为父母的短见,或者因为家庭的贫穷,或者因为高考的失败,很多学生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权利。总之,绝大多数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都是出于无奈而离开学校。但不论是被迫还是自愿,都是国家没有尽到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习教育义务的结果。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方面承担的义务,如义务教育法中关于“酌情减免制度”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校教育。
2、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精神产品。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就是其接受社会道德、文化的过程。其所接受的社会道德、文化自然也会影响甚至决定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国家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精神产品,从而为他们带去快乐、引导他们接受社会道德、成年以后推动社会进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51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3、保障未成年人不受毒品、烟草、酒精等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建立国家监护制度。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和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由于家庭或社会的原因使之缺乏必要得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16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如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可以另行确定监护人像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所在单位、居委会和民政单位等。现阶段,“单位”已经从传统的生产职能和生活职能相结合演变到单纯的生产职能,再要求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对于居委会而言,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费,二是没有专门的人员,三是缺乏立法的依据,因而也不应由居委会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有法定承担监护职责的是国家。⑦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只是将原来义务不明确的公设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废除那些不能承担义务也不应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所承担的所谓义务,将法律规定具体化,即在公设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时代要求和立法精神的国家监护制度。

(二)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
刑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意大利的菲力(1856—1929)以社会责任论为根据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威慑、剥夺和矫治。⑧威慑是使犯罪人对刑罚畏惧、害怕而放弃犯罪的念头。威慑可氛围立法威慑(费尔巴哈)和司法威慑(菲兰吉利),追求的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剥夺是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以剥夺为预防犯罪的方式,其前提是并非每个人都可能犯罪,犯罪主要是某些特定人实施的行为,剥夺这些人的犯罪能力可以减少或阻止犯罪。矫治是指通过教育、改造、治疗等手段,使犯罪人适应社会。
而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其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显然是可以矫治的。首先从心理学的层面来分析,根据俄国心理学家巴甫洛夫的研究,对于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的这种较为稳定的神经联系系统,完全可以通过使之得不到继续强化或者使用别的刺激而使
为其改变;其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是在其社会化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而“矫治”过程显然就是所谓“再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而言,对有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是完全有必要而且社会也是完全有能力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如社会帮教、工读学校、劳动教养等。但现实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或是现实可操作性,上述制度的矫治功能并不能切实的发挥作用。因而笔者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应根据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具体的建议如下:(1)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应该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心理门诊来进行矫治;(2)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该通过工读学校来进行矫治;(3)对于刑事不良行为应该通过管教所来进行矫治;(4)对于刑事不良行为还可以尝试暂不起诉、缓刑、暂不判决、判决从事公益劳动等方式进行矫治;(5)对于特殊不良行为如吸毒可以通过戒毒所进行矫治。
(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障其权益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我国率先试点建立了少年法庭,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开创。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亦需要不断的完善。
结束语: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犯罪原因
 

注释:
①摘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②张远煌主编:《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2-114页
③邱国梁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 第11页
④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5-59页
⑤道尔戈娃著《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第658-664页
⑥ 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30页
⑦ 佟丽华 《未成年人法学》 第279页
⑧ 翟中东 《刑罚个别化研究》 第27页
参考书目:
《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佟丽华 著
《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7年版 肖建国主编
《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张远煌 著
《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 罗大华 刘邦惠 著
《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 道尔戈娃著 赵可等译
《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康树华 著
《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刘广三 著
《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翟中东著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 1998年版 康树华
《马克思主义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8年版 邱国梁著
《刑罪关系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王 钧 著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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