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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现多起信用记录引发名誉权纠纷案
借助网络,银行能在任何地方获知每个人的“诚信”情况。良好的信用记录如同“信誉抵押品”,能帮助个人顺利得到银行贷款,但不良信用记录却如同“污点”,会惹出意想不到的麻烦。     

“冒名贷款”问题的源头出在银行身上,银行只有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对放贷的各个环节从严管理,加大对违规人员的查处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冒名贷款”问题的发生。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冒名贷款”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加强对“冒名贷款”的排查力度,严打“冒名贷款”现象,净化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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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缘无故上了银行信用“黑名单”;办了退房手续仍背上“信用不良”的黑锅……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几起因负面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引起大家对个人信用记录的关注。

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身份证”,个人信用记录与大家生活联系紧密,无论是购房贷款、购车贷款,还是消费贷款,银行都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何避免产生负面信用记录,如果有了负面记录又该怎么办,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面临这些问题。

不经意“被”贷款买房

“我从来没有负面信用记录,谁知去银行办理业务时,竟然被拒绝。”谈起自己“被”贷款买房的经历,胡某至今仍很气愤。

3年前,公司职员胡某去银行办理业务,可银行拒绝接待,理由是他在中国人民银行有负面信用记录。胡某很纳闷,自己从来没有逾期还贷等行为,怎么就上了银行信用的“黑名单”呢?他赶紧去相关部门查询,结果显示其在该银行办理的一起贷款业务中,有多次逾期还款的违约记录。通过仔细查看,胡某发现该记录显示的其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都是虚假的。

胡某当即向银行提出异议,他认为由于银行未对虚假贷款业务进行审查、监督,致使虚假贷款发生多次逾期还款的负面记录,给其个人信用带来了损害,要求银行停止侵权、修正负面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胡某将银行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并未在被告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被告审批的申请人为胡某的贷款合同及贷款档案中,9处“胡某”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经鉴定,这9处虚假签名中,有7处在银行贷款审核程序中发生。银行内部贷款审核记录中虽写明“申请人资料齐全,已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同意发放此笔贷款”,实际上银行并未与胡某当面核验。

法院认为,已查明被告在贷款审批中,并未与胡某见面核查,却虚假地记录“已与申请人电话及当面核验”,故本应在审核阶段即可避免他人冒用原告姓名贷款的事实发生,但因被告在该笔贷款的审核中存在瑕疵,最终造成了原告个人负面信用记录的产生,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该银行立即停止侵权,取消胡某的负面信用记录,赔偿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800元,并承担相应鉴定费用。

疏忽大意卷入信誉危机

与胡某不同的是,穆某是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继而疏于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造成银行负面记录,并由此产生信誉危机。

几年前,穆某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银行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同时穆某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银行书面同意,并经开发商认同。根据该合同,穆某向银行贷款7.1万元,并向银行作出承诺:所贷款项到期由本人主动归还或从本人存款账户中扣收,本人愿意遵守贷款办法的各项规定。

1年后,穆某由于个人原因找开发商办理了退房手续,随后几年里,穆某没再过问贷款一事,也没有及时还款,遂产生了负面信用记录,银行不愿再为其办理贷款。穆某认为,其已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银行就不应将其不良记录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而银行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穆某解除贷款合同是需要经过银行同意的,穆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协商未果,穆某将银行及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认为,穆某与银行及开发商签订了贷款合同,各方就应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穆某作为债务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清贷款,若要将义务转让给他人,需经债权人即银行的书面同意。穆某在未经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开发商处办理了退房手续,该行为不能解除穆某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所需承担的还款责任。

另外,开发商未遵守合同约定,擅自为原告办理退房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并非穆某未按时还款的直接原因,穆某作为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应遵守合同规定按期按时还款,尤其是在其退房后更应关注还款情况,法院遂驳回了穆某的诉讼请求。

用心维护信用记录

据了解,征信系统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我国目前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和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系统,已在全国联网运行。该系统并未单列出所谓的“黑名单”,其只是如实记录信用信息,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标准进行判断以控制风险。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正面信息就是按时还款、缴费的信息。负面信息是指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如逾期还贷等。

法官建议,若对个人信用报告持有异议,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个人所在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如果确有出入,可打印自己的征信记录,向相关金融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申诉,要求进行修正或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保留相关证据寻求法律帮助,以防负面记录被累计。同时,提醒银行在记录公民信用状况时应谨慎行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申辩权,及时对公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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