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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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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