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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母与祖母争孙子、孙女的监护权对簿公堂
2011年3月29日,在广东打工的林某、黄某夫妇在一次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他们的一双未成年儿女顿时变成了孤儿。2011年4月12日,林某、黄某所在的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觉瑞村民委员会指定两个孩子的祖母韦某为他们的监护人。孩子的外祖父母黄某某、唐某某认为村委作出的决定是仓促的、考虑不周的,仅从风俗习惯的角度考虑,而没有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接受教育、健康成长、成人成才的角度全面考虑。遂于2013年1月19日诉至大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韦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黄某某、唐某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遇到了两个问题:1、案由?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称谓?

  1、案由?本案是有监护资格的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村委会的指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对照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的第三十五大项规定的案由有: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根据最高院对这三个案由的释义,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在接到有关组织指定监护的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从以上三个案由的释义来看,本案案由应该是:申请变更监护人。法院在确定本案的案由为“申请变更监护人”时已经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

  2、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称谓?从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定义看,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在诉讼中的称谓为“申请人”,被监护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为“被申请人”,被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的监护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本案将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在审理之中。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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