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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判缓刑一年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与张某(已判刑)共同商量后,利用张某在扶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任协警的工作便利,趁该所户籍民警王某不注意或者不在派出所的时机,两次使用派出所办公用的电脑,利用王某的工号和密码进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套用该辖区居民苏某、申某、谢某、甘某等四人的户籍信息,用梁某提供的四人相片,在扶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办理了与苏某、申某、谢某、甘某等四人的人像不符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梁某共给了张某人民币900元。案发后,涉案的四张伪造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2年8月7日,梁某自动到扶绥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其伙同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身份证制作权而伙同他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的四张居民身份证已经由公安机关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与同案犯共同商量,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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