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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身亡 未劝也判赔
河南省卢氏县的小伙子王斌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旁的水泥杆上身亡,王斌的父母将当晚与王斌在一起的同伴张丽告上法庭,要求张丽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张丽赔偿王斌的父母18000元。
  
  王斌与张丽系同村村民,2012年4月25日晚8时许,王斌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丽相约出游,后又购买酒菜返回祁寸村,在王斌家新建房子场喝酒。酒后,王斌又驾驶该车辆载张丽再次到卢氏县城,张丽因感觉头晕,遂在卢氏县一旅馆登记住宿。2012 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王斌独自驾驶该二轮摩托车返回祁寸村,该车沿卢氏县城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卢氏县职业中专学校门前路段时撞到路北侧水泥杆上,造成王斌死亡、车辆受损的事故。后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斌的父母认为其儿子王斌与张丽一同出玩、喝酒时,张丽未尽到适时的劝阻义务,致使出现王斌醉酒后驾车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丽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64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张丽系王斌的唯一同行者,在其感到头晕时,曾主动登记旅馆休息,说明张丽意识尚处于清醒状态。张丽在明知王斌醉酒的情况下,当王斌要独自一人驾车回家时未能有效加以阻止,也未尽到照顾、护送和通知王斌家人的义务,由于张丽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险,从而对王斌驾车离去的行为持放任态度,进而导致出现王斌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严重后果,张丽对王斌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王斌已年满十八岁,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张丽对王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无直接控制权,故酌情认定由张丽赔偿王斌的父母损失18000元为宜。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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