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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劫奸妇女被判刑
采用麻袋套头、绳索捆绑等方式将被害妇女强奸后,大胆歹徒又起“劫财”之心。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8月6日夜里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出来吃饭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从淮南市潘一矿附近的住处骗出来后,骑一辆弯梁摩托车将李某带至其在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的家中,用化肥袋将李某从头套住并用绳子捆绑住李某手脚后将其强奸。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胁迫李某讲出其在潘一矿的住处及存放钱财、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地方。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拿走李某随身携带的一部三普手机及其房屋钥匙窜至李某租住处,将李某的三本存折和一部蓝博兴手机拿走。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30元。因被害人及时报案,存款未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采用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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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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