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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廉租房为由的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廉租房,诈骗被害人六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以帮助李某在通州区梨园镇申请廉租房为由,多次骗取李某共计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庭审中,张某称自己的表嫂在政府的住房办工作,所以别人就托他办理廉租房。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万元。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主动投案、现已退赔赃款2万元,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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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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