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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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管制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创造的新刑种。
  1)指反动分子向政府登记后,将其交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改造,每日或每周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2)是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把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加以制度化而定名的。
  3)是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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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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