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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决 蓄意杀人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案件是怎么判的

  韦泓兵律师,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决

2009年8月5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已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驶小车沿萍青线由萍乡往湘东方向行驶,当日16时59分许,途经安源区青山镇大城小学门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当,与行车方向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某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某应负事故的全部。

另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驾驶小车在大城小学门口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谢某相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易某驾车逃逸,于2009年5月4日19时50分在其朋友陪同下到芦溪县交警大队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谢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易某一次性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21万元,已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后又到交警部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请求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理,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蓄意杀人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案件是怎么判的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长期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咨询:

您好,某人和一和尚发生冲突,将其致死后去当地派出所自首,他态度很好,一五一十交代了具体过程。请问,这样的案子一般的判刑结果是什么样的会判死刑吗

律师解答:

会判死刑。但是否是立即执行,则要看其它情节了。

相关法律知识: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判处死性立即执行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当然存在自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争取死缓或无期的可能性相对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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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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