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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法院探索刑事自诉案和解制度

 韦泓兵律师,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应具备的条件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探索刑事自诉案和解制度

  张某和王某本是好哥们,在一次聚会上两人却因一件小事闹红了脸。耿耿于怀的张某一直想给王某一点;颜色;看看。

一天,他听说王某一人在宾馆,遂带上;武器;冲上去,不由分说将王某砍伤,后经鉴定是轻伤。伤人后,张某后悔了,称自己是一时冲动。由于张某的认错态度良好,他的家长也愿意为王某的医疗费买单,在法官的协调下,王某也就不再计较。由于双方的刑事和解,张某避免了牢狱之灾。

  要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以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安徽、浙江、四川等省市尝试刑事和解,允许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加害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以案说法


的哥刺伤的哥和解后获缓刑


  4月5日,王某在成都一家干洗店门口洗车,和陈某发生了口角。随后的抓扯中,陈某怒气中掏出水果刀,王某也回车上拿出一把猎刀,但两人被周围群众分开。几分钟后,陈某的朋友的哥杨某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斗,王某掏出猎刀将杨某刺伤。王某立即报警并等待警方处理。

  王某如被判刑入狱,家庭必将遭受重创甚至陷入困境,同时也无力赔偿杨某。怎么办

  是一判了之,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

  目前,成都正试行刑事和解,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普遍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诉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在公诉案件中,尝试当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拿到这个案件后,我们主动找到被告人的家属交换意见,让他们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此案的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

  在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王某家属在检察官建议下,多次找到杨某家属协商,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3万元,杨某同意谅解王某的行为。法院开庭前,王某的家属就将3万元现金送到杨某手里,杨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承办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指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有从轻减轻情节。出于对两个家庭考虑,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权威声音


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新模式


  要尝试和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特别强调。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姜兴长说,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姜兴长指出。


专家建议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当事人;私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刑事自诉案件外,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此后,无论是否得到被害人原谅,加害人一般都要面临被定罪、判刑。;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私了。

   刑事案件发生了,对被害人来讲最现实的莫过于赔偿损失,弥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一旦加害人被定罪、判刑,其学籍、公职等都可能无法保留,并一生背负 ‘罪犯’的恶名,不容易被社会再接受。从此,他们可能对被害人产生怨恨,不愿再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这样的结果常常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两败俱伤。

  由于刑案双方都有需求,刑事和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在民间有着很大的市场。他认为,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和解。对于贪污、受贿等案件,没有具体受害人,损害的也主要是国家利益,这类案件就不能和解。相反,邻里之间斗殴伤害、盗窃、抢劫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允许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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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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