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死刑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