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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杀妻 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量刑

畸形婚姻酿惨剧男子非法拘禁杀妻

西安晚报讯,2013年冬日的一个下午,西安某大厦楼下发生一起杀人惨案。杀人男子叫王海,被杀女子叫李晴,二人原为叔嫂关系,王海的哥哥王川在孩子两岁时不幸因车祸去世。哥哥去世后王海在照料嫂子的过程中爱上了嫂子,公婆为避免儿媳改嫁后孙女受委屈撮合儿媳嫁给王海。李晴对王海没什么感情,但为了女儿的成长,在双方父母的软磨硬泡下,李晴和王海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王海动用李晴留给女儿上大学用的王川的死亡赔偿金让二人大吵一架,也让李晴意识到两人在性格、学识上存在巨大差异。随后李晴结识新同事对她照顾有加,遂向王海提出离婚,王海跟踪发现妻子与别的男人举止暧昧,怒不可遏,当天晚上暴打李晴,并将其拘禁在屋内5天随后王海要去外地出车李晴才得以逃出家门。回到家中发现李晴已经搬走的王海假称想通了要和她离婚约李晴见面,然而刚一见面,王海便掏出了刀子,当场将李晴杀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一人犯数罪如何定罪量刑

本案中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王海动用哥哥王川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王海杀害李晴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王海采用暴力手段限制李晴的自由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哥哥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李晴与王海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妻子李晴的婚前财产及其代为保管的女儿财产份额。王海擅自动用该笔款项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其次,王海采取了极端暴力的方式结束了李晴的生命,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再次,王海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拘禁李晴,剥夺李晴的人身自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王海和李晴为夫妻关系,但丈夫依然不能侵犯妻子的人身权。王海殴打李晴的行为,也不是他所谓的对妻子的管教,而是非法拘禁的加重情节。

对一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海死刑立即执行,王海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海被执行死刑。案件程序已经结束,而因一时冲动给家庭留下的伤痛依旧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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