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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只因婚后未生育

北京一男子发泄苦闷烧车

男子发泄苦闷烧车,由于婚后长期未能生育等原因,张某半年内多次纵火烧车以发泄苦闷情绪,共烧毁20余辆汽车。近日,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9月2日,王先生驾驶货车来到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处路口,想从其停放在这里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中取点东西。王先生打开面包车车门后突然发现车内有黑烟,且有火苗蹿出,很快,火势便在车内蔓延开来。王先生立刻拨打了火警电话。

放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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