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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浪费入罪引激辩 反对者称严刑峻法非文明

  新闻回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机关经费管理、因公差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其中诸多规定让人眼前一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90170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正方:入罪正当其时

  吴学安

  长期以来,挥霍浪费公款现象愈演愈烈,屡禁不止。有资料表明,我国行政开支中仅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开支的“三公”消费就高达9000亿元,占2012年全国税收近10%。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据说是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官员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悖论:把公款放到自己的腰包里那才是犯罪,而把公款吃了喝了玩了只不过是违纪而已。纪监、检察机关对此往往也是束手无策,无所作为。

  人们因此呼吁公款浪费入罪。此前黑龙江大学党委书记杨震代表建议,为规范公款浪费行为,应在刑法中增设挥霍国有资产罪。杨震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有两项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介于此两种行为之间的行为:即大肆挥霍国有资产,有的一顿饭就能吃掉几万元甚至更多。行为人既没有贪污也没有私分,但公款浪费,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实际上是在耗费民财,制造不公,使税负增加,民众福利下降。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有必要用刑事手段进行规范。为此,杨震建议,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肆意挥霍国家资产,数额较大的,以挥霍国有资产罪论处。

  近些年来,很多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也提出,希望通过追究刑责,对挥霍浪费公款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虽说,对数额巨大的挥霍浪费公款是定性为贪污犯罪,还是在刑法中新增罪名仍可探讨,但将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由纪律处分升格为刑法惩罚,并非没有必要。

  君不见,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官员都信奉“公家的钱只要不装进自己口袋,怎么花都不怕”的挥霍准则,将大量公共财富化为乌有,如此糟蹋公共财富造成的社会后果,并不在贪污受贿之下,对公款挥霍惩罚不力,已成为法律上的一个缺陷。给挥霍浪费公款者“上刑”,无疑是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不仅能够有效震慑挥霍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反方:还是要慎重

  三清言

  我认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公款浪费入罪当慎重。

  正如某些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粗线条的法规,不应该过度介入“细腻”的生活细节。公款吃喝浪费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其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却太过了,在现实中也很难操作。

  首先,浪费的标准不容易明确。在现实的公务接待中,什么样叫浪费,浪费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很难界定。

  其次,治理公款浪费,缺的不是制度,也不是刑罚,而是制度的有效执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免职、降级、开除等党政纪处分,只要能得到严格执行,足以让贪吃挥霍、浪费公款的官员望而却步,足以让浪费公款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何必用刑罚呢

  最后,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文化传统。公款吃喝浪费行为必须坚决反对,但客观地说,这在我国官场上有着源远流长的传统。任何一种沦为社会现象的问题,其产生肯定有其“问题之流”与“问题之源”的两大方面,光治“流”而不治“源”,必然是治理时清澈,治理过后又恢复污浊。“重刑化”只能干预“问题之流”,却不能对“问题之源”产生根本性作用,不从“问题之源”处下手,问题又会换一马甲卷土重来。

  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的体现,更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刑罚不是万能的,以之惩治犯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能少使用就应尽量少使用,谓之谦抑。凡是适用其他制度或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就不要将其入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处罚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近年来,我国重刑主义有所抬头,一遇难题,先想刑法。动不动就呼吁立法,呼吁重刑。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袭警罪”、“包二奶罪”等罪名。这种依靠重刑来治国的思路,恰恰是管理短视的表现,是法治的倒退。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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