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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罚数罪和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能否适用缓刑
并罚数罪和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能否适用缓刑
(一)并罚数罪能否适用缓刑
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被决定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否适用缓刑,颇有争议。肯定说认为:数罪并罚与缓刑并不排斥,只要行为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②]否定说认为:一人犯数罪,表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能轻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应对行为人适用缓刑。[③]笔者赞同肯定说。首先,数罪的社会危害并非比单纯一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实施数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未必比单纯一罪的恶劣;其次,缓刑的适用要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人一贯表现考虑。在行为人犯数罪场合下,应当慎重适用缓刑,但是慎重适用并非不适用缓刑,缓刑适用除考虑行为人犯数罪这一情节,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分子所犯数罪时间差距较长,其他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等,应认为可以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总之,不能认为一个人犯数罪就不能适用缓刑,缓刑能否适用关键是看犯罪人的情况是否全部具备法定的适用缓刑条件。
(二)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能否适用缓刑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不能适用缓刑,如对其适用缓刑,会造成罪和刑不相适应的矛盾。[④]肯定说认为: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的“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⑤]笔者赞同肯定说。首先,“否定说”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对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与缓刑设立的价值目标并不冲突。实际上,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是根据某些犯罪的特征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前者,自然不存在适用缓刑的问题,而对于后者,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又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完全可以成为缓刑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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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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