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对哪些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形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认为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