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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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的处罚有哪些

 【核心提示】

  “我晓得‘瘦肉精’猪肉对人体是有害的,我从电视上也看到了喂‘瘦肉精’的危害。我这样做其实也只是想猪长得快一些,早点出栏多赚一些钱。”39岁的黄运其这样述说自己的犯罪动机。

  2月28日上午,这起备受关注的“瘦肉精”喂猪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罗春莲、黄运其、郭炼纯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咨询成都律师),站到了被告席上。法庭上,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关数据表明,作为全国有名的生猪调出大县,湘潭县近年来“瘦肉精”涉案人数有所下降,但总体呈“屡禁难止”的态势。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可谓迈出了湘潭食品安全的重要一步,但远非终结。

  【案情回放】

  卖出七头“健美猪”

  2011年3月份的一天,湘潭县云湖桥镇石井铺村谭家组。黄运其到同组村民郭炼纯家购买猪饲料。郭将一小包白色粉末(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推荐给黄。黄在郭家将这小包“瘦肉精”掺拌在500斤猪饲料内运回家。

  之后,黄运其的妻子罗春莲用上述饲料喂养了自家的11头生猪。2011年4月20日,罗春莲将其中七头喂养了“瘦肉精”的生猪销往石潭镇的一个生猪转运站,被湘潭县畜牧水产局查获。

  经湘潭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罗春莲家饲养的上述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案发后,罗春莲、黄运其、郭炼纯三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当庭宣判】

  三人分获不等有期徒刑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三人对检方指控的罪行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从轻判决。罗春莲表示,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大的17岁在上学,还有70岁的家娘……”,她希望法庭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坐在被告席上的三人,始终低着头,显得很沮丧。

  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到中午12点。最终,法院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以罗春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黄运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郭炼纯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人均表示不会上诉。


  【庭审直击】

  对话一

  “这样做只想猪长得快,早出栏多赚点钱”

  郭炼纯系黄运其堂弟之妻。郭炼纯交代,去年3月的一天,黄运其到他家进了三袋玉米、豆粕,一共200多公斤。“当时我们聊天,他说家里的猪不见长,我就问他喂一点粉不,并向他推荐了一包激素。”

  黄运其也供述,“我晓得人如果吃了喂了‘瘦肉精’的猪肉不好,我从电视上也看到了喂‘瘦肉精’的危害。我这样做其实也只是想猪长得快一些,早点出栏多赚一些钱。”

  对话二

  “自家猪不喂(瘦肉精),推荐给别人使用”

  法官问罗春莲,“你家的猪喂(瘦肉精)不?”罗春莲答,“自家的猪不喂。”她回忆,家里的猪都是自己负责喂养,前年底喂了10多头猪,去年3月猪饲料快喂完了,便催丈夫买些饲料回来。

  罗春莲记得,丈夫黄运其回来后交代自己,“这些饲料不要给母猪吃,都是拌了‘瘦肉精’的,只能给良杂猪吃。”黄运其还交代,“要停喂十多天(半个月)才能送出,这样不会被检测出来。”

  【论辩焦点】

  焦点一

  造成的危害有多大?

  公诉人指出,三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郭炼纯购买“瘦肉精”多年来自己不敢使用,推荐给别人使用,主观上知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500斤饲料中添加了十克“白色粉末”(瘦肉精),只喂养了一个月,根据国际通用标准,从饲料残留成分来看,危害性“相当之小”。

  在他看来,黄运其等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主观恶性不大,在公安机关以及本次庭审均如实供述,依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焦点二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起诉书指控郭炼纯犯非法经营罪,郭的辩护律师认为罪名不成立。他认为,郭几年前以35元的价格买的“瘦肉精”,现在同样以35元价格推荐给予他人使用,违禁品数量较小,也没有非法利润,没有流入市场。

  辩护律师同时指出,所谓郭销售玉米、豆粉,实际上她本人没有亲自掺拌,只是推荐使用,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是很充足,加上郭有自首情节,只能行政或治安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卖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并没有争议,但针对被告是否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三

  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另外,有关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该案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我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而《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行,两者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都有规定,但存在细微差别。就处罚力度而言,旧法从轻,新法从重。

  对此,法庭就此进行了解释说明。审判长罗星表示,鉴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出台前,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原则上适用从旧从轻。

  【各方说法】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湘潭县法院由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罗星担任审判长。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湘潭县一些生猪养殖户、调运户等各界人士共百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并就该案谈了自己的观点。

  陈建辉(人大代表)

  对于食品安全一类案件,我向来就关注的多。“瘦肉精”喂猪,影响了正常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从目前看来,好像多判的缓刑,今后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巡查力度,严肃惩治,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罗星(湘潭县法院党组成员、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

  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两个启迪,一是三名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各部门在相关宣传上还有工作要做;二是该案暴露了当前社会诚信的缺失,并且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王树林(湘潭县养猪大户)

  使用“瘦肉精”与投毒没有什么区别,应当重判。对这些人施以重罚,让其他人看到违法成本的沉重,他们必然会有所忌惮,有所收敛。

  赵紫剑(湘潭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县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这起危害公众食品安全的案件给予高度重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将进一步促进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的优化。

  【案件反思】

  作为一个以农业为经济基础的大县,湘潭县每个乡镇都有村民以养猪为生。来自该县检察院的数据表明,在2006年一年之中,因“瘦肉精”涉案就有三件七人。“虽然自2007年以来涉案人员的数量下降了一定比例,但呈现的总体态势是屡禁不止,当然还不包括大量未进入刑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有关人员表示。

  调查发现,该县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涉案人员,均为农村饲养生猪专业户,文化水平偏低,大部分都为初中毕业。通过讯问,发现大多人员对于用瘦肉精喂养生猪一事,想法简单,法律意识、食品安全意识非常单薄。

  有人这样说,“我自己喂养的生猪,我自己还吃过没有事,我只想多挣点钱,没有别的想法”。至于瘦肉精是什么性质,对人体有何危害,一概不知。还有人因为听说“瘦肉精”可以让猪长得快、长得好,就通过不正当途径购买,并且掺入到自配的饲料中加以喂养生猪,然后出售。

  是什么让这些原本本份老实的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呢?办案人员认为,究其原因,有法律意识淡泊的原因、有侥幸心理作遂的原因、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等等,但其最主要的是——利益驱动。

  农业部统计,如果用瘦肉精把一头普通猪变成瘦肉型的猪,只需要10到20天的时间,成本只要八块钱,而净利则高达22块钱,利润率为275%。在如此暴利的驱动下,令不法生猪贩子、猪经纪以及很多小型养殖生猪的农户铤而走险。

  本案中被告人黄运其供述道:我还是晓得人如果吃了喂了瘦肉精的猪肉是对人体有害的,我从电视上也看到了喂“瘦肉精”的危害。我这样做其实也是想猪长得快一些,早点出栏多赚一些钱。在利益的驱动下,黄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非法经营罪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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