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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伪造妻子委托书参加诉讼被司法拘留


1月10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伪造授权委托书妨害民事诉讼的韩钛处以
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2006年8月,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受理了原告韩志文、李玉兰诉被告韩钛、李玉敏房屋确权纠纷一案。该案中,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韩钛系二原告之子,韩钛、李玉敏系夫妻。
开庭审理时,韩钛持李玉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特别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并与二原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在被告韩钛名下的一处住房的大部分份额归二原告所有。
  2006年12月2日,朝阳法院接到李玉敏来访,称她在法院审理她与韩钛的离婚诉讼时才得知曾有房屋确权诉讼并已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当即向李玉敏出示该案的委托手续、庭审记录等材料,李玉敏称其从未知晓有过该案,也未委托韩钛到法院应诉,认为是韩钛伪造委托手续,恶意达成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利。
  之后,法官传唤韩钛到庭并调查核实李玉敏反映的情况,韩钛承认,接到法院传票后,并未告知李玉敏,也未转交诉讼材料和接受过李玉敏的委托到庭应诉,法院的调解书也未转交李玉敏。关于委托书情况,韩钛称委托书系原告的律师提供,律师让写什么他就写什么,但李玉敏的签名是谁伪造的,韩钛始终不肯交待。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韩钛伪造委托手续,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应当严肃处理,决定对韩钛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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