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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取得其授予的辩护权后,依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由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很好为自己辩护,因此律师辩护对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被告传讯后有权介入诉讼。虽然此阶段不是行使辩护权,但却为了后来行使辩护权做准备。因此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列入辩护范围。
   同一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可以为分别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多名被告辩护,但不允许同一律师同时为共同犯罪的多名罪犯辩护。总之,一个被告人可以请两名律师,但一名律师不能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被告人的委托。
   辩护律师依法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辩护,并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国家和法律的立场上依法行使辩护权,执行辩护职能。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其非法目的。
   律师担任辩护人,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是根据他对案情的调查、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的上独立进行的,不受被告人意见的约束,当然也不必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不说明律师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的无理要求,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人依法辩护,不受公诉人意志约束。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诉讼目的上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一致的。但是他们各自的职能是不同的。律师依法刑事辩护不以公诉人或审判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律师的任务是反驳公诉人的控诉,提出和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律师与公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且在法庭上平等地进行辩论。律师通过提出不同于公诉人的材料和意见,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理结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还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分别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诉案件原告人,以及申请再审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中,律师工作基本同于辩护人所作工作,都要经过阅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只是在最后辩护人要拿出辩护意见,代理人要拿出代理词而已。工作中也同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诉时,应同时注意案件涉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否则难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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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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