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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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规定(刑事)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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