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盗窃时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如何处理


      盗窃时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2006年8月,杨某伙同他人从某服装公司库房内盗窃价值7104元的羊毛衫。几天后,杨某再次伙同他人到该服装公司库房盗窃,在盗走了价值2789元的西裤和休闲夹克后被保安人员发现,另有价值1.093万元的羊毛衫、西裤、休闲夹克等衣物被杨某等人放在该服装公司库房顶部未及带走。
      分歧意见:对本案盗窃既遂、未遂数额认定没有分歧,即杨某盗窃既遂数额为9893元,盗窃未遂数额为1.093万元。但由于该地区规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万元,因此对杨某应如何量刑分歧较大,其中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在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并存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盗窃犯罪数额?二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应按哪个量刑档次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盗窃未遂的数额不能与其盗窃既遂的数额累加。杨某盗窃既遂数额为9893元,不属数额巨大,其盗窃未遂数额为1.093万元,虽已超过数额巨大标准,但由于其属于未遂应按照盗窃数额较大的档次量刑,因此对杨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盗窃未遂的数额不能与其盗窃既遂的数额累加,但其盗窃未遂数额为1.09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按照盗窃数额巨大的档次量刑,对盗窃未遂的部分,可以比照盗窃1.093万元既遂数额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数额应当累加,其盗窃数额已达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但考虑到部分未遂,可以比照盗窃2万余元既遂数额从轻或减轻处罚。
      评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1.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不能简单地将数额累加。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通常对数额犯罪采用累计计算数额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来源: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13737135553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713555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