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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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由来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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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泓兵——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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