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9月27日电(记者 吴晓锋 邢东伟 胡娜)海南省儋州市一村委会未经许可,该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叶某明与开发商欧某政违法签订安置房协议书,非法转让土地20.9亩,双方违法获利83万元。
2006年12月22日,儋州市那大镇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签订协议,约定由欧某政对村委会擅自规划地块进行改造,其中欧某政投入近156.6万元。之后,在未经儋州市政府批准及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又将该地块分割为a、b两段共80套宅基地,并以新农村建设示范安置住宅小区名义,向何某等非茶山村委会村民出售共79套宅基地。茶山村委会与何某等买受人签订协议,时任茶山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的叶某明在协议上署名,代表村委会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同时,欧某政收取买受人土地转让金共计240万元,扣除投入成本,非法获利83万余元。后经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确认,非法转让土地共计20.9亩。
儋州法院审理认为,茶山村委会与欧某政,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判处儋州市那大镇茶山村委会被判处罚金25万元;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叶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欧某政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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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